出臺稅收支持政策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獲取境外資源市場
獲悉到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了在現行分國別不分項的抵免方法的基礎上,來增加不分國別不分項的綜合抵免方法,并且適當地擴大抵免的層級,以進一步的促進利用外資與對外投資的相結合。
根據2008年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現行政策允許企業在境外所得繳納的所得稅,能在一定限額內抵減其應納稅額,其中具體采取了分國抵免法,并且對我國的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層級規定不能夠超過三層。
該《通知》賦予了納稅人選擇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以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者分國抵免法,但是一經選擇在5年內是不得改變。
根據兩部委的有關負責人表示,實行綜合抵免法對同時在多個國家投資的企業可以統一的計算其抵免限額,此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來增加企業可抵免稅額,以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同時綜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額抵免原則且不會侵蝕所得稅稅基。
此外,《通知》規定了企業選擇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余年限內,按新選擇的抵免方法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即企業此前在分國抵免法下還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5年結轉期的剩余年限內,按照綜合抵免法計算的抵免限額繼續結轉抵免。
為更好地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鍵要素,《通知》將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至五層。
兩部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近年來企業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稅務信息化建設的推進,納稅人遵從度和稅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實施統一的五層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面也具備相應的基礎。
2017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確的提出制定三項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項政策是其中一項。
兩部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國發〔2017〕39號文件規定的三項稅收政策執行時間的一致性,《通知》規定,此項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外,由于企業所得稅實行年度匯算清繳制度,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18年5月底前進行,《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